祁阳县易鑫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3DEF1P
地址: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建湘村
经营者:唐睿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日对你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沙场压滤及沉淀工序产生的淤泥、沉渣和部分成品、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影响周边环境,引发群众投诉。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43号)告知你沙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沙场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产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中表13通用裁量标准,决定对你沙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沙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