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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3〕40号
  • 2023-12-01 10:28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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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阳县百兴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MQGI9B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茅竹镇容驷村1组

 投资人:陈双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和祁阳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于2023年9月23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厂在生产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洒水喷淋降尘等有效措施。2.破碎筛分工段密闭不完善,粉尘未有效收集。3.生产车间地面积尘较厚,未采取洒水降尘。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通用裁量表的标准及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 ¥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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