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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不罚(祁)字〔2024〕2号
  • 2024-02-02 10:1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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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迈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C22NGD29

地址: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创园1.3期C2栋

法定代表人:唐学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年产30万个新能源配套设备配件(100吨不锈钢制品)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于2023年8月在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创园1.3期C2栋开工建设,9月底安装生产设备,总投资50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向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3〕99号)公司接到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建设2023年7月4日你公司与湖南振壹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迈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个新能源配套设备配件(100吨不锈钢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合同2024年1月26日取得了该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3〕2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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