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波茶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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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祁阳市浯溪街道浯溪南路金桥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柏兴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在祁阳市观音滩镇团胜村擅自建设植物油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类别中的植物油加工项目,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4〕9号),你公司当日停止了建设,并于4月7日取得了年产5000吨茶油精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年5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字〔2024〕9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4〕3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