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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祁)字〔2024〕16号
  • 2024-07-19 10:0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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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浯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5932587860

地址: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建湘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顺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66日依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提供了2022120日至今的自行监测报告,但未提供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6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小写: ¥59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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