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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祁)字〔2024〕18号
  • 2024-07-24 16:1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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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兴潘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C5HBGX8Q

 地址:祁阳市潘市镇仙神村八组298

 法定代表人:李宗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45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自202310月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总投资233.04万元。该项目已建成的烘干滚筒及其配套燃烧器采用重油加热、导热油炉采用柴油加热,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电加热,属于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626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72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你公司于2024517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沥青混凝土项目建设,该项目尚未完全建成、未正式投入生产,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影响。2.你公司已编制完成《祁阳市兴潘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水泥混凝土和年产15万方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了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专用裁量表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鉴于你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零肆元(小写: ¥2330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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