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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祁)字〔2024〕15号
  • 2024-07-19 09:59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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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十里坪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320677184J

地址:祁阳市黎家坪镇十里坪村6

法定代表人:蒋远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信访投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44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原料仓内堆放有大量鸡粪、药渣、统糠等,未按环评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并安装空气交换系统,原料仓内对养殖粪便未采取遮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61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 ¥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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