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志军建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TEN38Y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茅竹镇大塘村七组刘家皂
经营者:于志军
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9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8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加工厂提供了2022年5月19日的自行监测报告,但未提供自行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加工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加工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同时,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