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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24号
  • 2024-09-03 11:05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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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润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538912734

 地址:祁阳县浯溪镇爱国村(祁阳县往黎家坪路段)

 法定代表人:谭志粮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于20246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723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11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小写:¥42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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