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卫生健康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1MB103857XU
地址:祁阳市银岭路299号
负责人:张劲弩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日对祁阳市2023年第三十批次建设用地黄泥塘镇中心卫生院地块(电子监管号:4311212024A000046)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块原为农用地,你单位于2024年3月13日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批准文号:祁政函〔2024〕8号),将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变更前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9月3日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身份信息;
2.你单位于2024年9月3日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证明周文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你单位于2024年9月3日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祁阳市黄泥塘镇中心卫生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复印件,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将黄泥塘镇卫生院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违法事实。
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由现场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祁)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你单位已于2024年6月委托湖南湘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祁阳市黄泥塘镇中心卫生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吸取此次教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