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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字〔2024〕25号
  • 2024-09-03 11:1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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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科兴轻质陶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5994076905

 地址:祁阳县羊角塘镇雅塘冲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田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53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回转窑末端配套建设的多管除尘设施未运行,且脱硫水循环池进水口PH值为4-5,呈酸性,烟囱排放烟尘呈淡黄色。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624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并主动申请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局同意你公司进行生态赔偿,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我局将酌情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2024822日上午,我局组织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你公司作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范围包含:1、委托鉴定评估费用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已由你公司自行承担);2、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费用1963元(大写:壹仟玖佰陆拾叁元整),共计11963元整(大写:壹万壹仟玖佰陆拾叁元整)。你公司同意赔偿金额,对该案件无异议,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并主动申请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研究,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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