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县润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PERFH1U
地址:祁阳县梅溪镇广歧村二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 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区部分车间未按要求密闭生产;2、场内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3、矿区洒水降尘未登记台账。我局于2024年9月2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于9月30日之前改正。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自行停产整改。10月11日再次复查,你公司虽已进行了整改,但场内仍有物料露天堆放,部分车间大门未关闭,厂棚破损点未修复密闭到位,现场可见明显粉尘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2.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证明杨又祥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10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以及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未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4、现场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该违法行为适用表13通用裁量标准:裁量起点的裁量百分值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万/20万)=10%;(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中“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道或在园区范围内)”的裁量百分值为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中“不足3个月”的裁量百分值为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中“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裁量百分值为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中“2次”的裁量百分值为5%;(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中“有投诉且经核实”的裁量百分值为5%。根据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起点百分值+(裁量百分值总和)×(1-裁量起点百分值)]=[10%+(5%+5%)×(1-10%)]×20万=3.80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þ罚款(大写)叁万捌仟元
þ停产整治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