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东骏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591006876X
地址:祁阳科技工业园宏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2024年7月29日反映进水在线监测数据COD、NH3-N浓度出现异常升高,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排查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异常升高原因。经现场排查和平台调取数据发现:7月29日,祁阳市科技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口COD、NH3-N浓度出现异常升高的原因为你公司排放超标的COD、总氮水污染物所致。经调查核实,2024年7月28日晚班期间,你公司值班实验员发现18时至19时废水排放口总氮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后,你公司污水站带班工作人员将清水抽至芬顿处理系统清水池内进行稀释,同时值班实验员将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总氮取样水管拔出插在装有从生化处理池取来的水的一次性杯子内,导致你公司总氮时均值数据由7月28日18时至19时的41.543mg/L(超标)降至达标数据,此行为持续到7月29日4点半废水排放口停止排水时才结束。你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致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对废水进行真实监测分析。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4〕2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 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 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0041175373001666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