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泰永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双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320662732D
地址:湖南省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六合岭村10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阅永州市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平台机动车检测数据发现,2024年10月24日你公司在对柴油车辆湘MR0361进行加载减速法排放检测时,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尾气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为此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不符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8.2.2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1月13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11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湘MR0361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行为;
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复印件证明“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范标准。
3、2024年11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提供的收据,证明你公司为湘MR0361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收费为470元;
4、2024年11月7日你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11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尹高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尹高群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2024年12月12日你公司出具的湘MR0361车辆召回复测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5年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开展申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申请书》,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标准:裁量起点20%;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取0%,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元=(20%+0%+0%+0%)*50万元=10万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公司及时将涉案车辆召回重新检测,主动向我局申请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 ¥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元整(小写: ¥47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