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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5〕1号
  • 2025-01-13 10:1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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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鑫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QH2PU04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茅竹镇清水塘社区三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辅材料和成品石料露天堆放,原密闭设施老旧破损没有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海波于202410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1010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海波于20241010日提供的《关于祁阳县鑫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以及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10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1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复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已主动进行整改对厂区路面进行了硬化、建设了一个成品棚、用帆布对皮带输送工段重新密闭和用防尘网对露天堆放的原辅材料进行了覆盖。

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由现场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12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4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2/20)×100%=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罚款金额=10%+0%+22+0%+0%+0%)×(1-10%)〕×20=29.8%×20=5.96万。

鉴于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你公司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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