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唐家岭车站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RG05U3K
地址:祁阳市浯溪街道唐家岭村16组唐家岭车站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技术规范(GB18285-2018)要求,分别于2014年8月14日、8月21日、8月23日、9月3日对粤BF59E5、云AD283F、粤XDY978、湘MC7222、粤TTE649等5辆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检测时,采取单排气管采样方式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11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于均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于均运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2024年11月5日我局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粤BF59E5等5辆机动车检测视频截屏照片8张、《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份、检测视频、机动车检测收费票据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事实。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5.2025年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和召回复检测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2025年1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告(祁)〔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之规定,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加强质量体系运行机制,规范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确保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合法、有效。 2.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如若再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从重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