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祁阳湘环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RP82Y85
地址:祁阳市浯溪街道办事处浯溪中路175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的祁阳县文明铺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祁阳县文明铺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于2022年8月动土,2023年10月主体工程基本建成,项目总投资3468.08万元。该建设项目已于2018年12月10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建设地点位于文明铺镇联益村(东经:111.733483,北纬:26.754758),现实际建设地点位于文明铺镇联益村(东经:111.7311986,北纬:26.751017),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未重新报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祁阳湘环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与安全部长朱斌于2024年10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
2.祁阳湘环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与安全部长朱斌于2024年10月11日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证明朱斌受该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祁阳湘环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与安全部长朱斌于2024年10月9日提供的《关于祁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祁阳县文明铺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2024年10月11日提供的《祁阳县17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复印件、《祁阳县17个建制镇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继承协议》复印件,以及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公司负责建设的祁阳县文明铺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祁阳湘环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月28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复查照片,祁阳湘环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与安全部长朱斌于2024年11月8日提供的《关于祁阳市大忠桥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该公司负责建设的祁阳县文明铺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已按要求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
5.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由现场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告(祁)〔2024〕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按要求立即停止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建设项目管理”中有关该项行为的适用条件,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请你公司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的相关环保手续,依法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员工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建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