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泓旭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DW3XHDOC
地址: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电子信息产业园4栋南侧1-2层厂房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于2024年10月在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电子信息产业园4栋南侧1-2层厂房建设年产200万双运动鞋、休闲鞋、防水鞋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6322708元。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六项“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中“制鞋类”的“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或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湖南东泓旭鞋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朱爱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湖南东泓旭鞋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朱爱国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6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于2024年10月在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电子信息产业园4栋南侧1-2层厂房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年产200万双运动鞋、休闲鞋、防水鞋生产项目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0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存在于2024年10月在祁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灯塔路电子信息产业园4栋南侧1-2层厂房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年产200万双运动鞋、休闲鞋、防水鞋生产项目的违法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年产200万双运动鞋、休闲鞋、防水鞋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告(祁)〔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经调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公司接到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项目建设。2025年2月28日你公司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并将整改到位情况报我局,我局执法人员核查了当事人践诺情况,你公司已按要求改正到位,有整改报告、整改现场照片为证。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建设项目中的免罚适用条件,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如若再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从重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