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德兴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74981278Q
地址:祁阳县大江林场青石村棕树坪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祁阳县棕树坪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装机容量为1130kw(630kw+500kw),验收时该建设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为1630kw(630kw+1000kw),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100%,根据《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属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仍对祁阳县棕树坪水电站建设项目提出了验收合格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祁阳县德兴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陈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祁阳县德兴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陈建华受你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3.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作出时间:2025年1月10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祁阳县棕树坪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总装机容量为 1130KW(630KW 十 500KW),实际建成总装机容量为 1630KW(630KW 十 1000KW),存在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3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存在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未如实查验、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5.《关于祁阳县棕树坪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祁阳德兴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棕树坪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和《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祁阳县德兴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市水利局关于核实祁阳县棕树坪水电站“批建不符”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7日;提供单位:祁阳市水利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存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未如实查验、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不罚告(祁)〔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经调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接到决定书后立即配合进行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如若再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从重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