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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祁)〔2025〕7号
  • 2025-09-19 15:53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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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祁阳市扬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千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MA4RWXKC9L                                       

地址:祁阳县三口塘镇豪山口村15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5年永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我局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从集粪池抽出进行综合利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办理环保相关业务的事实。

2. 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取证照片11张,提出(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30日、7月9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从集粪池抽出进行综合利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一年内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你(单位)年出栏6万头生猪养殖及水果油茶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审批号:永环承诺[2021]7号),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环评手续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依法办理了环保手续,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建设的事实。

4.证明名称: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3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3/10)×100%=3%。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取22%;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22%+0%+0%+0%)×(1-3%)〕×10万=2.4340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肆仟叁佰肆拾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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