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卿昆(祁阳县唐告成养殖场租赁者)
身份证件号码:431121********6835
住址:东安县新圩江镇大群村****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租赁经营的祁阳县唐告成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配套建设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未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于2025年5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作出)单位:你(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承包经营的养殖场为规模养殖,并依法完成了建设项目备案登记。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5年7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6日;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配套建设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未委托他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0.02/10)×100%=0.2%。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0%;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0%。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2%+(0%+0%+0%+0%+0%)×(1-0.2%)〕×10万=0.02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0041175373001666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