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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祁阳林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双鞋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 2020-07-07 15:54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作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7月7日我局对祁阳林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双鞋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期: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13日(7日)

联系电话:0746-3222965

电子邮箱:qyhbjhpg@sina.com

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评股(龙山公园内)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祁阳林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双鞋面建设项目

   :祁环评[2020]19号

发文时间: 2020年7月7日

   文:

                   

祁环评〔2020〕19号

关于祁阳林辉鞋材有限公司

年产1200万双鞋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祁阳林辉鞋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南博然创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祁阳林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双鞋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祁阳林辉鞋材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双鞋面项目拟建于祁阳县灯塔路与长元路交汇处西北角。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的0.7%项目占地面积34767.65m2,建筑面积40639 m2,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1#厂房2F2#厂房3F为备用厂房,3#厂房及废料仓库)、原料和成品仓库、综合办公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项目主要生产鞋材(鞋面的面料和里料),年生产规模为1200万双

根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专家组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扬尘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并定期洒水降尘。土石方运输车辆加盖遮挡物,防止物料洒落。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妥善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印刷版清洗废水。收集池、导流沟等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运营期印刷版清洗废水经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通过园区污水管道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加强所在区域自然水体的保护,严禁污水直排。

3、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提高废气收集率。生产车间采用负压设计方案,印刷、晾干、烘干、洗版等工序安装集气罩,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排放标准

4、落实噪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平面布局,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落实生产设备的隔声降噪措施,对噪声进行衰减和控制,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落实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返修工序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后交由委托代加工的单位回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印刷版清洗废水、废润滑油物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管理台账。裁剪工序产生的边角料、生活垃圾经收集环卫部门集中

6、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保管理人员和职责。按要求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必须全面落实环保措施,加强对项目附近环境敏感点的保护,防止周边群众因环保诉求而引发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在建成实际排污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本项目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或改变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的,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准后,由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和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监察经开区中队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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