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永州市华义荣盛生物颗粒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 告 期: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7日)
联系电话:0746-3222965
电子邮箱:qyhbjhpg@sina.com
通讯地址: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祁阳市民生南路185号404室)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永州市华义荣盛生物颗粒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重大变动)
文 号: 祁环评〔2024〕22号
发文时间: 2024年9月24日
批 文:
祁环评〔2024〕22号
关于永州市华义荣盛生物颗粒有限公司
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州市华义荣盛生物颗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的请示和《永州市华义荣盛生物颗粒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永州市华义荣盛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祁阳市羊角塘镇高井村7组。项目总占地面积2700m2,建(构)筑面积1900m2,总投资3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8万元,占总投资的6.8%。项目原环评报告于2018年9月经我局予以批复(批复文号:祁环评〔2018〕14号)。因原料含水率过高导致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等情况,公司拟对原环评申报工程建设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变更,变更主要内容:在现有生产线中增加原料烘干工序,新建一台生物质烘干炉(热风炉)以及配套环保设施工程。本次变更完成后,项目总产能保持不变。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变更。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本次变更新增的烘干设备和环保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因安全问题引发次生环境问题。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2023年修改单的规定和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强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硬化厂区场地及进出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设置封闭式厂房,原料、成品等贮存于封闭式库房内,禁止露天堆放。废气产生工序及节点,配备收集、除尘处理设施。烘干炉烟气和烘干筒废气通过引风机收集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对产噪设备及场区环境进行降噪处理。厂区周边种植树木吸尘降噪。优化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和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贮存和管理。设备机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贮存、转移和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职责,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环境安全。
6、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次变更废气污染物涉及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27t/a、氮氧化物≤0.21t/a。
7、其余事项按原环评报告和批复(祁环评〔2018〕14号)文件执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做好运营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排污许可手续。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须重新报批。
五、若发现本项目存在承诺弄虚作假或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祁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