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10015/2021-2018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在法定招标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祁政办发〔2021〕2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祁阳市在法定招标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15日祁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祁阳市在法定招标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实施在法定招标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规范项目发包、承包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永发改〔2018〕15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永政办发〔201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祁阳市管理权限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即“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包、承包交易。抢险应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项目,市政部门及公路专业养护单位自建、自管、改造的项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工程项目除外。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咨询、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投资额超过上述额度的相应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依法依规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发包原则
第三条 “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发包,优化项目建设程序,实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四条 “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的发包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具体事宜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组织实施,并接受本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发包方式
第五条 对于“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和类别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发包:
(一)直接发包。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各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承包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发包决策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畴。派驻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对发包行为进行监督。
(二)邀请发包。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本数,下同)、20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经建设单位报请本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邀请发包的方式实施。在本市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包人参加竞争和评审。
(三)公开发包。除上述可采取直接发包、邀请发包方式的项目外,其他“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均应采取公开发包的方式实施。如公开发包过程中的有效竞包人不足3家,可以重新发包;如重新发包后的有效竞包人仍然不足3家,经建设单位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报本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邀请发包的方式实施。
第五章 发包程序
第六条 “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采取邀请发包、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程序如下:
(一)编制发包资料。
建设单位在实施发包前,应编制项目发包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预算或发包控制价、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承包人评选办法、承包人资质条件等内容),并参照国家、湖南省、永州市相关示范文本编制发包文件。编制拟定的发包文件、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均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项目发包核准。
建设单位将项目发包申请资料提交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
(三)确定代理机构。
选择发包代理机构实行比选制度。建设单位应先集体研究比选方案,在规则范围内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选择确定发包代理机构。发包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四)相关资料备案。
建设单位向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资料应包括:1.项目的审批、发包核准资料;2.财政预算评审报告;3.发包委托代理合同;4.工程发包文件;5.发包方案、发包人会议纪录;6.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发布发包公告、发包文件。
对于核准采取邀请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发布公告,但必须在本市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包人参加竞争和评审。
对于核准采取公开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意向承包人按照发包公告的提示直接从网站下载发包文件,如果对发包文件存有疑问,应当在提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发包人)提出。建设单位如需对已发出的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至少应在提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时间2天前通过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更新发布。自发布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组织开展评审。
组织评审工作应在提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及时进行,实行无业主评审专家评选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承包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审查。评选承包人的办法如下:
1.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定承包人选;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其他施工类项目,参照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定承包人选。
2.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咨询、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可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者参照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定承包人选。
其中,对于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包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然后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选。如递交承包文件的意向承包人超过12家(含12家),则随机抽取7家入围,再由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意向承包人进行合格性评审,然后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选。
(七)确定承包人。
建设单位应当将发包评审结果按照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承包人,发出《工程承包通知书》,并与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承包人放弃承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承包资格,则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承包人,以此类推。
第六章 监管机制
第七条 住建、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监督;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纪律和监察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祁阳市直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在项目发包、承包活动中的监管对象应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实施将不诚实守信的项目承包参与者列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湖南省、永州市出台新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