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10015/2019-1380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祁阳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加强县城规划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
统一登记号: | QYDR—2019—00012 | 信息时效性: | 文号 : | 祁政发〔2019〕23号 |
QYDR—2019—00012
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
祁政发〔2019〕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将依据更新后的县城规划区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对县城规划区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自2019年11月1日起(含11月1日),将依据正式上线运行的“纳税评估系统”对县城规划区存量房(包括住宅类、非住宅类)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纳税评估系统”确定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如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纳税评估系统”确定价格征税。
三、对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交易的住宅类存量房,纳税人应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已交易的非住宅类存量房,纳税人应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新启用的“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如有异议,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解读关联:《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