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10015/2021-2041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关于加强湘江流域垂钓管理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祁政通〔2021〕6号 |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的决策部署,依法制止各类非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境内湘江流域垂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境内湘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为禁止垂钓区域;任何人不得在此水域进行垂钓。
二、在禁止垂钓区域以外的湘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垂钓者应使用“一人一杆一钩”的方式进行休闲性质的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
(五)禁止任何通过垂钓方式取得的渔获物上市交易,违者一律视为非法捕捞。
(六)垂钓时应注意人身安全,服从、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不得在河堤范围内搭建简易棚;垂钓后应及时收集处理垂钓行为产生的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三、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责任,共同依法做好对垂钓行为的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进行劝导、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四、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情形,依法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执法处理。在禁止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垂钓行为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集体垂钓活动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湘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采取暴力抗拒执法和故意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0746—3222965;农业农村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746—323131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