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10015/2022-2836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祁阳市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祁政发〔2021〕1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和各级驻祁有关单位:
近年来,祁阳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防控和处置消防安全事故的能力也得到增强。但是,随着消防体制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某些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未跟上形势,特别是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上有所松懈,导致出现亡人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消防安全事故危害,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明确属地行政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并由本市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履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规定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相应制定实施细则,督促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机关、团体、企业等社会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应做到每年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将消防安全列为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并每年适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专(兼)职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在落实上形成闭环,全面提升本辖区消防安全风险治理能力。
2.明确行业系统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专(兼)职机构,将消防安全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及业务工作进行同步部署、同步考核、同步落实,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牵头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要加强对本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和管理对象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及督促整改能力,并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3.明确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按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见附件2),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和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且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坚决杜绝消防安全无人管的现象;尤其是消防安全特别防护期期间,负责人或管理人必须在岗在位,并主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监督。
4.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政务督查等工作范畴,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机制,对各镇(街道)、市直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内容,推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安全事故,由本市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协作,依法对事故开展延伸调查,倒查属地行政管理责任、行业系统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并根据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5.建立县级统筹协调机制。祁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职能,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祁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消防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至少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形势,每半年向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一次行业系统消防安全事故情况和突出问题。
6.建立消防监管执法模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依法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建设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批情况应做到及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消防救援机构重点监管之外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对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本市消防救援机构对各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执法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建立消防执法协作机制。对于亡人火灾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消防安全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刑侦机构)应建立并行调查机制,加强协同合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统一法律适用,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协作工作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交警、城管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应建立消防车辆通道和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共享相关执法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三、消防安全防控体系
8.加强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本市(县级)层面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区域性隐患开展整治,实行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定期召开督促整改工作协调会议,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建立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严看死防”管控机制,建立不放心区域、场所和单位的台账,在重点时段和特别防护期采取严守、强制措施、救援力量前置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9.优化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利用物联网技术和视频监控系统,融合消防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统筹城市大数据和平安建设数据,通过开发个性化功能,建成火灾防控中心,提升火灾风险预判预警能力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风险管控的精准性。
10.纳入信用联合监管体系。将消防安全有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倒逼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的威慑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记入信用档案,从严审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控制行政许可,依法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对于失信情节较轻的主体,视情形采取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四、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11.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坚持补短板、强弱项、管长远的原则,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于拟定的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对于城市消防站配置不足的情况,应合理规划,加大投入,推动小型消防站建设。对于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等应急救援需要的情况,应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消防用水。
12.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人社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新闻媒体、通信行业等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宣传。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消防科普基地建设,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利用三年时间对城乡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普训,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13.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积极解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转型升级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作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二梯队力量进行建设,根据任务和形势需要,增加招录人数和经费保障。为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突出专业性和实用性,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配齐山岳、水域、化危事故、地质灾害等专业综合救援装备,加强森林防灭火、抗旱排涝、战勤保障等方面特殊装备的配置,加快基础训练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能。强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集中调度指挥,对各类事故应急处置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14.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将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有关要求,因地制宜,整合力量,在所有的乡镇(街道)建立专职消防队,村组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形成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为辅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依托消防救援机构建立高效的指挥平台,研究制定编外消防员职业保障办法,推动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摘选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四)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七)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八)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一单四制”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附件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摘选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
(七)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作组织。
第十六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通过约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政策解读:祁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解读《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视频解读:关于《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视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