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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10015/2024-38005 发文日期: 2023-12-28 发布机构: 祁阳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QYDR—2023—00009 信息时效性: 有效 文号 : 祁政发〔2023〕12号
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 2023-12-28 10:40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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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永州市相关驻祁单位: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中共祁阳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精神,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部分条款。

 一、将《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第七条第七款“市人民政府成立祁阳市工程变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变更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邓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钟凌云、市发展改革局李新国同志任副主任。”优化调整为“市人民政府成立祁阳市工程变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变更办),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二、将《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第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优化调整为“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

 三、将《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第十六条(三)中“其中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报请永州市财政部门、永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在完成永州市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请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优化调整为“其中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报请永州市财政部门、永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在完成永州市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

 四、将《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第十六条(四)中“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程序后,须报请永州市联审机制开展联审;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在完成永州市联审程序后,还须报请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优化调整为“市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在完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程序后,须报请永州市联审机制开展联审;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在完成永州市联审程序后,还须报请省联审机制开展联审复核”。

 五、将《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第二十三条中“工程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删除。

 六、将《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第三十二条(四)中“调增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优化调整为“调增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七、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祁政发〔2022〕16号文件一致。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政策解读:祁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解读《关于优化调整〈祁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祁政发〔2022〕16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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