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四批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市县部分)的通知》(湘财预〔2023〕385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市县部分)的通知 》(湘财预〔2023〕39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油茶产业发展实际,为做好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局原则
1.优先支持油茶龙头企业、油茶专业合作组织,兼顾油茶种植大户。
2.项目区镇(街道)政府重视、支持,能提供良好的协作环境。
3.项目区群众基础较好,林农经营油茶林的积极性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水平。
4.油茶新造要求立地条件好,土地生产力高,坡度在25°以下,土壤为酸性,土壤肥沃,海拔在500米以下的低山、丘陵区。
5.油茶抚育改造优先安排在交通主干道沿线等交通方便、相对集中连片的地段和油茶面积较大、有油茶经营传统的镇(村),有利于规模经营与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地类要求。油茶生产用地应符合耕地管控、生态管控要求,依据湘自资发〔2023〕48 号纳入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的地块不予补助。
(二)资金管理要求。2021-2023 年已获央省财政支持开展新造或低改、高标准油茶示范基地建设、水肥一体化建设的地块,不予补助。四旁造林不纳入本资金支持范围。
(三)落地上图管理要求。核实各年度结果上图情况,往年度已在国家或省级平台进行结果上图的,不予补助。
(四)尊重油茶经营主体意愿。加强与油茶经营主体沟通,因油茶经营主体原因不再实施项目的,经油茶经营主体出具主动放弃说明并签字确认后,可不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三、建设内容、规模及补助标准
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油茶低产林改造技术》等文件要求实施,所有纳入中央财政油茶营造补助范围的必须按要求落地上图。
(一)油茶新造
1.计划任务。2023年第二批和2024年提前批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支持我市油茶新造面积11667亩。
2.补助范围。本年度内,造林主体审核通过新增油茶林认证上图的,面积20亩以上;上一年度造林验收不合格经补植和管护合格的也可纳入本年度补助范围。
3.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
(二)油茶低产林改造
(1)抚育改造
1.计划任务。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补助面积为9178亩。
2.补助范围。针对树龄16年以上油茶林(2007年以前造林)、亩产茶油10千克以下,品种尚可,因林地荒芜、经营管理粗放而形成的低产林,采取林分管理、土壤管理、树体管理等方式完成抚育改造。
3.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500元/亩。
(2)品种改造
1.计划任务。油茶低产林品种改造补助面积2294亩。
2.补助范围。针对树龄2015年以前油茶中林、亩产茶油10千克以下,管理尚可,因品种不良或品种混杂而形成的低产林以及树龄13-39年成林、亩产茶油10千克以下,树体长势良好,因品种不良或品种混杂而形成的低产林,采取劣株换种等方式完成品种改造。
3.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亩。
四、工作程序
1.申报方式。由油茶企业、油茶专业合作社、油茶大户、村集体等经营主体向所在镇村提出申请,镇村签具初审意见,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市林业局油茶办提交申请表(见附表)及申请主体材料。
2.计划安排。根据布局原则和各镇实施主体申请情况,市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进行作业设计,经局班子研究后,组织实施主体与市林业局签订施工合同。
3.施工作业。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合同组织施工、原则要求2024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
4.检查验收。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油茶栽培技术规程》(LY/T1328-2015)、《油茶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DB43/T1991-2021)、施工合同等文件要求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否则不发放补助资金。
5.公开公示。通过政府网站、有关媒体、公共场所等宣传补助相关政策。
6.兑付资金。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油茶新造、油茶低产林品种改造分二年拨付,第一年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60%,第二年验收合格,拨付剩余40%;油茶抚育改造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7.做好上图入库。对纳入中央财政营造林补助的实行落地上图入库管理。
8.年度工作总结。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包括成绩、做法、问题及措施建议等。
9.项目竣工自查。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自查报告。
10.档案管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字、图表资料,按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附表1:祁阳市2024年度油茶营造项目申请表
祁阳市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祁阳市2024年度中央财政油茶营造项目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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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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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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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建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大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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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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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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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建主体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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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镇(街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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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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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公章) |
单位盖章:(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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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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