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根据本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抽样单位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对祁阳润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小米椒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样品名称:小米椒,抽样数量:2.55kg,备样数量:1.25kg,抽样单编号为:XBJ24431181568948849。
2024年11月07日,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TPCJ24100392的《检验报告》显示,小米椒检验(镉)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TPCJ2410039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复检。
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批次的小米椒。
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曹海军作调查询问,查实当事人进购小米椒的供货商为湖南湘江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进购小米椒时,做到了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小米椒标准指标经抽样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2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从供货商湖南湘江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150斤。进购价为3.59元/斤,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小米椒的快件检测检验报告、进购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0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库存的小米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镉)检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农产品摆放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小米椒,经对当事人询问,剩余批次的小米椒,已于2024年10月9日销售完,当事人为了客流量零售价按照特价2.98元/斤销售,除损耗的共计销售了124.42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信,并将之作为行政处罚时计算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的依据。经计算当事人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涉案货值538.5元,违法所得为371.97元。
当事人经营经监督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米椒,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米椒(GB2762-2022)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购进小米椒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另建议将该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