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依法依规实施在法定招标规模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发包、承包交易行为,我市及时出台该办法,以便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提高建设效率。
二、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永州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永发改〔2018〕15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永政办发〔201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介绍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和制定依据。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本办法的三种情形:(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咨询、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三章为发包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发包,出发点是为了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实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项目发包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本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为发包方式。明确“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和类别采取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承包人、邀请发包、公开发包等三种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章为发包程序。规定项目发包应当准备的资料,并明确评选和确定承包人的办法。
第六章为监管机制。明确本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要求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参与发包、承包活动的监管对象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政策亮点
(一)明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承包人。前提要求是:建设单位应建立对发包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畴,做到发包过程合法、规范、透明、公正,并由派驻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二)明确“规模标准以下投资项目”实行邀请发包、公开发包的具体标准,并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可以选择采用合适的办法评定承包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