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的决策部署,依法制止各类非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根据祁阳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垂钓区域:本市境内湘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任何人不得在此水域进行垂钓。
(二)在禁止垂钓区域以外的湘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垂钓者应使用“一人一杆一钩”的方式进行休闲性质的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3.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4.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5.禁止任何通过垂钓方式取得的渔获物上市交易,违者一律视为非法捕捞。6.垂钓时应注意人身安全,服从、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不得在河堤范围内搭建简易棚;垂钓后应及时收集处理垂钓行为产生的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部门职责。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责任,共同依法做好对垂钓行为的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进行劝导、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违法处置。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情形,依法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执法处理。在禁止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垂钓行为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集体垂钓活动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湘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采取暴力抗拒执法和故意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