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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农业农村局解读《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湘江流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 2021-08-05 17:01
  • 来源: 祁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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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的决策部署,依法制止各类非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根据祁阳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法〔20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垂钓区域:本市境内湘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任何人不得在此水域进行垂钓。

(二)在禁止垂钓区域以外的湘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垂钓者应使用“一人一杆一钩”的方式进行休闲性质的垂钓,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3.禁止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4.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5.禁止任何通过垂钓方式取得的渔获物上市交易,违者一律视为非法捕捞。6.垂钓时应注意人身安全,服从、配合本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不得在河堤范围内搭建简易棚;垂钓后应及时收集处理垂钓行为产生的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工作要求

(一)部门职责。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责任,共同依法做好对垂钓行为的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进行劝导、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违法处置。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情形,依法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执法处理。在禁止垂钓区域进行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垂钓行为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集体垂钓活动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湘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采取暴力抗拒执法和故意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政策: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湘江流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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