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实施湘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保护措施,恢复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部署。保护好湘江的生物多样性,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与长远发展。为此,我市及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境内湘江流域禁捕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发布通告,确保湘江流域禁捕政策落到实处,引导群众树牢“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形成文明生活方式,主动拒食湘江流域野生江鲜,最终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捕水域:本市境内湘江干流以及湘江一、二级主要支流祁水河、白水河、清江河、黄溪河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
(二)禁捕期限:参照湖南省相关禁捕通告(湘政函〔2020〕8号)的规定执行。禁捕期间,因特定资源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程序报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要求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非法从事生产性捕捞行为,违者由农业农村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故意妨碍执法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三)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农业农村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0746—3231311;公安报警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