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制定依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8章41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出租审批、出租管理、公开招租、收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确实不适合办公的办公用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遵循“价高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