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规范税收征收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全面推进信息管税工作深入开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13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8章21条,分为总则、责任机制、信息管理、信息利用、经费保障、督查考核、责任追究、附则等,建立了责任清单。祁阳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建设财税综合信息平台为载体,健全纳税人经营信息采集网络,逐步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控税机制,按照祁阳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责任清单履行信息提供、信息处理、税源管控、协税护税等责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强化税收源头管控,堵塞税收漏洞,全面提升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各有关单位应依托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传递、共享、应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财税综合信息平台采集的涉税信息,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物、劳务、服务等款项时,应开具合法有效凭证;对不动产登记、变更、转让的税控联管,按本市房地产税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原则是确保先缴纳税费后再办证等。
四、责任追究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信息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干扰、阻碍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二)在职权职能范围内拒绝提供涉税信息和数据;(三)违法将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涉税信息和数据进行公开,或者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事项;(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或执法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