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平衡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由此,2021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2021年9月26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重新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我市2018年正式下发并实施的《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祁阳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祁政发〔2018〕14号),需进行重新调整并公布。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4.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同时,明确了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是明确了征地补偿区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片区划分情况(详见《通知》附表);
三是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为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以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祁政发〔2018〕1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祁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