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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0〕10号
  • 2020-10-28 09:17
  • 来源: 祁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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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某甲

申请人:彭某乙

被申请人:祁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甘小玲,局长。

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以下称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祁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7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重新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两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一)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是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对两申请人进行了合理补偿安置。但被申请人在未与两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未对两申请人予以合理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径行向两申请人下达《限期腾地决定书》,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二)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4号)第十三条“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拒不腾地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被申请人责令两申请人腾地的前提条件是已向两申请人全额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但直到目前为止,两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任何通知,被申请人更未向两申请人支付任何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三)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步骤实施拆迁征收,本案中被申请人实施拆迁征收工作明显违反前述原则。二、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一)根据永政发〔2019〕4号文件的规定,即便被征收人逾期不腾地,被申请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权自行组织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仅依据本部门制作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即自行组织200余人的队伍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明显属于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场作为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房屋拆除过程及屋内物品的清点、核对、分类登记、造册等情况进行公证,公证人员和在场人员在现场拆除记录上签名。清点登记后的物品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由被执行人接收保管;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被申请人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强拆时,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而是直接毁坏了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直接损害了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维护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二)《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证号No.0000273)复印件;(三)涉案房屋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作出的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6年6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10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祁阳县浯溪镇长虹村、大村甸镇前丰村14.53公顷集体土地,用于高铁新城片区物流中心项目建设用地。涉案房屋在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祁阳县高铁新城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高铁新城指挥部)负责此项目的具体征地拆迁实施工作。高铁新城指挥部会同长虹街道办事处、长虹社区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登记丈量。经查阅涉案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结合现场调查资料,确认申请人彭某甲被征收的房屋占地面积为224.81㎡、建筑面积379.19㎡,彭某乙被征收的房屋占地面积207.63㎡、建筑面积207.63㎡。根据祁政发〔2014〕29号、祁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应得的补偿款及各项补助费分别为636355.54元和306601.82 元,安置地位于XXXX统一安置区。高铁新城指挥部与两申请人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拒绝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因高铁新城指挥部与两申请人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始终未能达成协议,严重阻碍了征地工作的推进。2020年5月12日,高铁新城指挥部依法向两申请人分别送达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书面告知其涉案房屋的补偿标准和金额,并对两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了提存。2020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向两申请人分别送达了祁自然资告字〔2020〕6号、7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两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0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高铁新城指挥部的申请,依法向两申请人分别作出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二、被申请人组织强制拆除前已对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点计价并拍照,然后将涉案房屋内物品全部搬离至高铁新城指挥部为其搭建的过渡房中,拆除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造成两申请人任何财产损失。申请人主张重新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书应当合法有效。故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两申请人的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关于限期腾地的申请》复印件;(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三)人口、房屋调查表复印件;(四)房屋分层平面图复印件;(五)房屋结构及装饰装修登记表复印件;(六)《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七)祁自然资告字〔2020〕6号、7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八)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九)走访调查现场照片;(十)拆除前搬离屋内物品照片;(十一)拆除前后现场情况照片。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10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祁阳县长虹街道、大村甸镇14.53公顷集体土地,用于高铁新城片区物流中心项目用地。高铁新城指挥部具体负责该项目用地的征收工作。涉案房屋位于长虹街道XXXX,属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范围内。征收过程中,高铁新城指挥部工作人员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与两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高铁新城指挥部工作人员分别于2020年4月7日、5月12日对两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被征收房屋现状登记、测量。经测量,申请人彭某甲被征收的房屋占地面积为224.81㎡、建筑面积为379.19㎡,彭某乙被征收的房屋占地面积为207.63㎡、建筑面积为207.63㎡。2020年5月12日,根据《祁阳高铁新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祁政发〔2020〕8号)的规定,高铁新城指挥部分别制作了关于征收两申请人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其中彭某甲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为636355.54元,彭某乙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为306601.82元,并于当日分别将补偿明细表送达两申请人,但两申请人拒绝签收。由于两申请人未能与高铁新城指挥部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协议,高铁新城指挥部于5月12日将两申请人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至高铁新城指挥部拆迁补偿储存专户。高铁新城指挥部认为两申请人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拒绝腾地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项目建设进度,5月20日,高铁新城指挥部报请被申请人依法下达腾地通知。5月21日,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分别送达了祁自然资告字〔2020〕6号、7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申请听证。2020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分别下达了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2020年6月12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二)房屋分层平面图复印件;(三)房屋结构及装饰装修登记表;(四)《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五)祁自然资告字〔2020〕6号、7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六)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七)房屋被拆除前室内室外照片。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及永政发〔2019〕4号文件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拒不交出土地,县自然资源局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无权自行组织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后,在两申请人逾期未腾地时,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自行组织对两申请人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对于两申请人请求撤销祁自然资告字〔2020〕8号、9《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诉请,因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后,已组织对两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作出撤销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故对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两申请人如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重新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应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审理权限范围。针对两申请人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是按照祁政发〔2020〕8号文件和经祁阳县政府同意的《祁阳高铁新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此两申请人如对房屋与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向祁阳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祁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申请人彭和平、彭军宝位于长虹街道长虹社区7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征收补偿安置费、拒不腾地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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