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祁阳市**饺子馆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的情况下售卖凉拌皮蛋等冷食类食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不服,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月1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祁阳市**饺子馆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的情况下售卖凉拌皮蛋等冷食类食品,已于4月23日被责令整改,但该店在整改完毕后仍继续在无许可及制售专间的情况下继续售卖冷食类食品,应当对商家进行处罚,且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中存在明显错字。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市监局不予立案截图;(二)申请人美团订单截图;(三)申请人个人活期账户支出交易明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果正确。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三次举报由祁阳市12315工作机构分流到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龙山所12315工作机构处理,龙山所12315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5月4日、6月5日、9月4日分别予以办结反馈,遵循《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处理程序合法合规。三、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已停止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且被举报人已于5月31日取得合法许可,被申请人及时对被举报人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自由裁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且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52次,举报25次,频繁投诉涉嫌职业打假,但被申请人仍坚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处理工作,履行法定职责。至于答复内容中的错字,只是工作人员录入时个别字笔误,但不影响举报回复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11210020230417**)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等材料;(二)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0515**)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082988743058)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四)祁阳市**饺子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全国12315平台查询图片打印件;(六)情况说明。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在被举报人祁阳市**饺子馆处购买了火腿蛋炒饭、凉拌牛肉各一份。4月17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的情况下售卖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为由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下称龙山所)执法人员于4月23日对被举报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要求被举报人在手机美团APP将相关冷食类食品下架,被举报人现场整改到位。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平台反馈申请人。5月6日18时,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凉拌皮蛋和腐竹。5月15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再次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的情况下售卖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为由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龙山所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对被举报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于5月31日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平台反馈申请人。
2023年5月19日20时12分,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凉拌皮蛋和豆腐皮,8月29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于5月19日再次存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且无冷食类食品制售专间的情况下售卖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为由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当日,被申请人将举报批转至龙山所办理。因龙山所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对被举报人就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且被举报人于5月31日办理了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该案现已无整改可能与必要,龙山所执法人员未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整改。9月4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已整改完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平台反馈申请人,但反馈内容将“5月6日”错误录入为“5鱼肉6日”。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9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10月30日,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案件补充书》,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申请人美团订单截图;(二)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11210020230417**)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等材料;(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0515**)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图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四)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1121002023082988743058)及登记、反馈界面截图照片;(五)祁阳市**饺子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六)情况说明;(七)行政复议案件补充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431121002023082988743058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是否恰当。现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冷食类食品,于5月15日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后,又于5月19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了冷食类食品,被申请人接其5月15日的举报后于5月24日开展监督检查,故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5月24日开展监督检查前的5月6日、5月19日无经营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应视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连续,5月24日被申请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对该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6月1日前改正。被举报人于5月31日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故申请人于5月15日、8月29日举报的被举报人无经营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依法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8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而分别于2023年6月5日、9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对案涉举报进行反馈答复时,工作不实不细,存在将购买时间与举报时间混淆及文字录入错误的现象,即,将5月6日的购买与5月15日的举报混淆,误认定为被举报人于5月6日被投诉举报、申请人于5月19日举报,误将“5月6日”录为“5鱼肉6日”,在此予以指正,但不影响不予立案告知的效力。
二、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由互联网投诉平台消费者登记,祁阳市12315工作机构接收,再由祁阳市12315工作机构分流到龙山所12315工作机构处理,龙山所调查核实后,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于2023年9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不予立案的办结反馈,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核查、不予立案决定、送达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3年8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