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2533,住广东省广州市**区**号。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拼多多网店“**”存在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受理后,未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月8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对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挂号信封面照片;(二)挂号信签收截图;(三)相关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开展履职工作,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申请人投诉(举报)函所涉事宜一直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充分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合法。2023年12月16日,答复人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后实施核查,开展了任务派发、现场核查、平台查询、走访调查等工作,因情况特殊,一直无法查找、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唐某某,直至2024年1月12日,答复人执法人员仍在进行调查、核查,始终遵循《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程序合法合规,程序合法合规。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仍在办理中,且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无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不予立案审批表;(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三)邮寄单据及邮寄轨迹(不予立案告知书);(四)公文处理笺及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五)现场核查照片;(六)联系被举报人通话记录、短信截图;(七)现场检查笔录;(八)唐某某、白水镇**村村委会、文明铺镇**居委会出具证明各一份,共三份;(九)唐某某名下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十)被投诉举报人拼多多平台信息截图。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唐某某拼多多网店“**”处购买了一次性杯子10个。12月14日,申请人以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为由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12月16日接到投诉、举报后,于12月19日批转至长虹市场监督管理所(下称长虹所)办理,长虹所虽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但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另查明,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制发《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4]第1号)以信件的形式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月20日签收。
另,2024年2月5日,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查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中所涉及的被投诉举报人刘某某实为唐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挂号信封面照片;(二)挂号信签收截图;(三)不予立案审批表;(四)公文处理笺及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五)现场核查照片;(六)联系被举报人通话记录、短信截图;(七)现场检查笔录;(八)唐某某、白水镇**村村委会、文明铺镇**居委会出具证明各一份,共三份;(九)唐某某名下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十)拼多多平台信息截图;(十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十二)邮寄单据及邮寄轨迹(不予立案告知书);(十三)听取申请人意见表、听取录音。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是否违法。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中既有投诉,亦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故案涉投诉举报不应简单的按举报件予以办理,而应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于1月17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但该告知书仅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告知,未对是否受理投诉事项进行告知,故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应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并无关于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未依法履职原因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亦无责令其书面说明原因的职权,故申请人提出的第2项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第3项复议请求不属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不作审查,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相关责任人员确有违法、违纪等情况,可直接向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