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月,男,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2号,以下简称3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3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错误,应予撤销并按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3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将《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原种场5队24.912公顷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祁政发〔2018〕45号)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年7月25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贵府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土地,并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请贵府公开收回该协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等文件。”2024年8月13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3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原种场5队24.912公顷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祁政发〔2018〕45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2号);(三)《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原种场5队24.912公顷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祁政发〔2018〕45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公开了《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县原种场5队24.912公顷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作出的3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