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分享到:
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54号
  • 2025-02-19 16:25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 作者:
  • 【字体:   

申请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松柏,党组书记、局长;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复兴路1号。

申请人于2024129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拼多多店铺“**店”售卖三无产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6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18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店售卖三无产品,没有执行审货验货义务,且商家曾因产品无标签标识问题,于2023111日被责令整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市监局不予立案截图;(二)《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三)《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函》;(四)案涉“酒壶”及快递照片;(五)客服聊天记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果正确。被举报人**店作为案涉酒壶的销售方,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涉酒壶为合格产品,同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时,被举报人仓库内与案涉酒壶同规格型号的酒壶外包装标签标识齐全。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三、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协商,被举报人负责人当场电话联系申请人,向其表示了歉意并同意退货退款,但是申请人拒绝了退货退款,要求商家赔付1000元现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恶意索赔及破坏我市营商环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产品包装照片及合格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11.1);(四)现场笔录;(五)客服聊天记录;(六)《举报回函》及送达凭证;(七)生产加工委托书;(八)清远市**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九)清远市**公司营业执照;(十)进货台账;(十一)产品检验报告;(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2.7);(十三)现场整改照片;(十四)不予立案审批表;(十五)法律法规。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123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实际经营者:祁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商品标签为“酒壶”的PET透明塑料瓶一份(规格为5L×4/件)2024129日,申请人以案涉商品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三无产品为由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出举报。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明,案涉商品为**公司委托清远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被举报人从**公司进货再挂网进行销售。现场发现与案涉商品同规格、型号的PET透明塑料瓶,系瓦楞纸箱包装,每箱4个,纸箱侧面标注了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案涉商品的进货凭证、供货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材料,根据与案涉酒壶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647074101001C,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的限值要求,产品合格。为方便销售,被举报人自行包装加贴标签后以件为最小单元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并提供了其2021年至2023年间在某广告公司制作的标签电子版截图及广告公司销售票据等材料,但该标签未标识有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未注明“食品接触用”用语。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就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商品的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被举报人随即按要求重新制作了合格的标签标识。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不予立案告知回复内容与另一消费者购买的“冠鑫时尚航空杯”的举报回复产生了混淆,从而造成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回复错误。421日,被申请人作出《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回函》(下称《回函》)对上述内容进行更正,申请人于61日收到该《回函》。

另查明,被举报人确于2023111日被责令整改,但整改原因为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产品包装照片及合格证;(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11.1);(四)现场笔录;(五)客服聊天记录;(六)《举报回函》及送达凭证;(七)生产加工委托书;(八)清远市**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九)清远市**公司营业执照;(十)进货台账;(十一)产品检验报告;(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24.2.7);(十三)现场整改照片;(十四)不予立案审批表;(十五)案涉“酒壶”及快递照片。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恰当。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案涉商品的实际生产商为**公司,被举报人**公司作为销售方,虽有销售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其可以提供实际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已履行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案涉商品经检测为合格产品。同时,经被申请人查明,针对本案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已立即整改,重新制作了合格的标签标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违法行为轻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案涉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1431121002024012989596533号不予立案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814


附相关法律条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8产品信息

8.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8.2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8.4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8.6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mail:qy3219980@163.com  联系电话:0746-3212875
版权所有:祁阳政府网   备案号:湘ICP备05013890号
湘公网安备:43112102000120  网站标识码:4311210015号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