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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61号
  • 2025-02-19 16:46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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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英,女,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0号,以下简称3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725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案涉信息,祁阳市人民政府委托被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案涉政府信息应由市政府或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其次,被申请人对原种场实施征收是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具体征收工作由湖南浯溪发展集团负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湖南浯溪发展集团不是法定的征收部门和行政机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被责令限期公开案涉政府信息,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0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426号,以下简称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3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进行答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查实,祁阳县原种场1390户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政府信息,是由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资料、湖南浯溪发展集团(原祁阳市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资料未移交到我局,故未检索到不能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0号)。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415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祁阳县原种场1390户棚户区改造的下列信息:1.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2.货币补偿、实物补偿1390户的分户信息、分户补偿公示的信息。3.棚户区改造户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公示的信息。4.祁阳县原种场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公示的信息。”2024428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10号,以下简称1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67日,本机关作出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2024716日,被申请人作出30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资料、湖南浯溪发展集团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被申请人处未保存,故不能向其提供。

另查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第1项信息申请人丈夫邓某月已通过其他案件获得并在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第2项、第3项信息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邓某月亦已在祁政复决字〔202419号、祁政复决字〔202420号信息公开案件中提出过申请,本案中为重复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10号);(三)祁政复决字〔202426号《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四)祁政复决字〔202419号《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五)祁政复决字〔202420号《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0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已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项政府信息均为重复申请,而被申请人答复称政府信息是由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资料、湖南浯溪发展集团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被申请人处未保存,故不能向其提供,答复错误。

其次,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政府信息,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应属于财政部门的职能范围,被申请人答复称未保存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8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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