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大忠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贵军,镇长;住所地:祁阳市大忠桥镇合兴村15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政复〔2024〕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下称《答复》)不服,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8月3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要求如实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大政复〔2024〕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完全履行了答复职责。一、已告知申请人“一拆二改”项目的政策性规定的获取方式、途径;二、申请人仅申请公开大忠桥镇**村“一拆二改”项目的实施主体,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进行明确;三、《答复》中已告知2018年大忠桥镇**村“一拆二改”项目的被实施对象名单、资金来源和去向、与农户相关协议和方案等文件的制作、保管主体。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大政复〔2024〕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一拆二改三种四清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申请人系**村**组村民。2020年,**村村委会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时,对村内危房、空心房进行“一拆二改”,申请人房屋(正房187㎡,厕所20㎡,杂房15㎡)被列入一拆范围,村委会在拆除前征求了申请人家属的同意。2024年4月21日,申请人分别向祁阳市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邮寄了完全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2018年大忠桥镇**村“一拆二改”项目的政策性规定、实施主体、被实施对象名单、资金来源和去向、与农户的相关协议和方案;2、2018年大忠桥镇**村村民龚某某房屋“一拆二改”项目的实施主体、被实施对象名单、资金来源和去向、与申请人的相关协议和方案。6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作出祁政复决字〔202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8月16日作出《答复》:1、2018年大忠桥镇**村“一拆二改”项目依据《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下称《三年方案》)、《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实施,因上述文件已主动公开,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址;2、2018年大忠桥镇**村“一拆二改”项目实施主体为**村村民委员会;3、其余政府信息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可向**村村委会查询,并告知了申请人**村村委会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经本机关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网址确能检索到相关信息,《三年方案》具体网站栏目为:“首页-政务公开-文件库”,《实施方案》具体网站栏目为:“首页-政务公开-政府公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大政复〔2024〕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湖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三)祁政复决字〔202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网站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完全履行了其答复职责。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依法完全履行了其答复职责。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被申请人已全部进行了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关于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 “一拆二改三种四清洁”三年行动的通告》载明:“推行党员干部带头拆、发动骨干主动拆、工作人员回乡拆、职能部门依法拆、‘村支两委’组织拆、广大群众自主拆机制……突出工作村为主”,《祁阳县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实施方案》载明:“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本村(社区)规范村民建房主体责任”,本市亦已构建“村为主”的乡村治理工作机制,强调“村域事务村级治理”,村两委在村治组织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本案中,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已就“一拆二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申请人进行公开和说明;因“政策性规定”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且经本机关核实,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确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因其他信息均由**村村民委员会制作、保存,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说明了理由,并告知了**村村民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完全履行了其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大政复〔2024〕3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