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艳,女,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9号,以下简称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案涉信息,祁阳市人民政府委托被申请人进行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祁阳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系案涉土地的征收责任主体和征收部门、用地单位,而案涉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等信息属于市政府、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责,应由市政府或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其次,被申请人在另案中称已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现又称“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等政府信息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等材料不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答复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被责令限期公开案涉政府信息,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9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4〕25号,以下简称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进行答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和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将“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未检索到不能提供给申请人。“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和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的列支、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以及补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费的信息”不在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未检索到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9号);(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三)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四)2022年分款表;(五)原种场5队2023年节前分款数。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年4月15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2.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3.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和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的列支、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以及补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费的信息。”2024年4月28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9号,以下简称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2024年6月7日,本机关作出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将“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提供给了申请人;“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因未检索到,不能提供给申请人;“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队374.661亩土地和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的列支、管理和使用情况信息,以及补贴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费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未检索到不能提供。
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9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9号);(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三)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四)2022年分款表;(五)原种场5队2023年节前分款数;(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9号);(七)祁政复决字〔2024〕25号《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答复职责。本案中,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第1项申请,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第2项申请,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实为祁阳文旅体产城融合项目(原种场片区),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存在明显不当,且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处无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仅以未检索到相关信息为由而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充分;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第3项申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费的管理属于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范围,被申请人答复称不属于职能范围内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9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第2项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