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艳,女,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祁自然依复〔2024〕33号《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以下简称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月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完全公开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征收征用原种场5队367.187亩土地的相关信息;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文件附件不是2006年到2021年期间与原种场5队签订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界址红线范围图、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拨付申请报告和全部支付凭证,系答复错误;三、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超出法定期限。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关于邓某月信访事项的回复》;(四)2003年12月28日止原种场5队历次征地金额明细数。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祁政复决字〔202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请求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重新进行答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将“1.《关于收回县原种场5队剩余部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附:祁阳县原种场五组宗地图);2.六份征用土地协议;3.原种场5组征地红线图;4.国库集中支付凭证;5.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尾号为1113号载明的付款人情况证明及收款人情况证明等文件”提供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检索到2006年至2021年期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4.2441公顷土地相关信息,不能向申请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3号);(二)《关于收回原种场5队剩余部分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三)征地红线范围图、征用土地协议;(四)《关于收回县原种场24.912公顷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祁政发〔2018〕45号);(五)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六)《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尾号1113号载明的付款人情况说明》;(七)《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尾号为1113号载明的收款人情况说明》。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57.187亩土地的相关信息:①被申请人与祁阳市原种场五队签订的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57.187亩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该357.187亩土地的界址红线范围图;②祁阳市原种场五队向被申请人申请拨付征用该357.187亩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申请报告或文件;③被申请人向祁阳市原种场五队拨付征收征用该357.187亩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支付凭证。2.被申请人2006-2021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4.2441公顷土地的相关信息:①被申请人与祁阳市原种场五队签订的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4.2441公顷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该34.2441公顷土地的界址红线范围图;②祁阳市原种场五队向被申请人申请拨付征用该34.2441公顷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申请报告或文件;③被申请人向祁阳市原种场五队拨付征收征用该34.2441公顷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支付凭证。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载明:上述资料已经由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多次公开。经查,邓某月、邓某艳一家人多次轮流重复申请,为避免浪费过多的行政资源,本次不予重复公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7日,本机关作出祁政复决字〔2023〕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重新答复。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邓某艳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对2002年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征收征用祁阳市原种场五队357.187亩土地的征地红线范围图、征用土地协议予以公开,因被申请人处无其他政府信息,已在该答复中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后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作出了祁政复决字〔202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请求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重新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该决定书。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1. 《关于收回县原种场5队剩余部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附:祁阳县原种场五组宗地图);2.六份征用土地协议;3.原种场5组征地红线图;4.国库集中支付凭证;5.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尾号为1113号载明的付款人情况证明及收款人情况证明等文件”,并答复称未检索到祁阳市原种场五队向被申请人申请拨付征用该34.2441公顷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申请报告或文件。
2024年9月25日,经询问原种场五队支部书记,查明,2002年1月22日至2003年6月18日期间,原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祁阳县原种场五队签订了四份征用土地协议,共征用原种场五队土地336.927亩。2003年6月18日后至2002年10月期间未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关于对邓某艳提交<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祁自然依复〔2024〕33号《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四)祁政发〔2018〕45号《关于收回县原种场5队24.912公顷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五)征地红线范围图、征用土地协议;(六)国库集中支付凭证;(七)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尾号为1113号载明的付款人情况证明;(八)祁政复决字〔202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九)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程序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与第(四)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第一项政府信息,并告知其第二项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作出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祁阳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表》中请求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进行重新答复。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8月23日才作出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了办理期限,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3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