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8467,住祁阳市顺祥郡*栋**。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唐国平,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住祁阳市顺祥郡*栋**。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第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2024】6号,以下简称6号决定书)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月28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追加李某某为第三人。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6月26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于6月30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6号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购买户型的结构板一、结构板二的附属建筑等均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曾多次下发红头文件,定性结构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2、结构板私用会导致两户相连,通风采光、隐私等权利无法得到保障;3、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违反原规划图对结构板进行批准使用、赠送;4、第三人对两块结构板均存在违规使用的违法行为。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6号决定书。
申请人及代表于听证会上陈述:1、1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的听证会已经定性结构板为结构作用,不允许使用,如使用需要经过设计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批准,但现在的结构板没有进行审批,任何人无权进行赠送并使用;设计单位曾表示,小户型是有厨房的,为了安全才加的结构板,是业主自行将结构板作厨房使用;两块结构板性质一样,应当相同对待同时拆除。2、售楼广告不作为确定出卖人及买受人权利义务责任的依据,宣传图等无法律效力。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不动产权证书》;(二)《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建筑规划图;(四)施工改造现场照片;(五)祁阳市住建局《答复意见》;(六)听证笔录(被申请人组织听证);(七)限期拆除告知书;(八)房产证房屋分户平面图;(九)预售合同;(十)尺寸图、规划图等图纸;
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称: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不是6号决定书涉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亦未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更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实,顺祥郡楼盘*号楼的规划设计,两个户室之间设计了结构板一,结构板一来源合法。后为了整栋楼的结构安全,设置了结构板二作加强板。同时,结构板一的使用面积作为赠送面积计入了第三人的销售合同。三、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决定书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四、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1、第三人对结构板一的使用,不影响申请人的采光、通风等权利,且现无明文规定不能使用或可以使用结构板,结构板一每平米承重不得超过200公斤。2、本案的相邻权属问题及开发商的赠送面积问题属于民事行为,与被申请人依法行政无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的6号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内容与自然资源局相同,于听证会上陈述: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拆除第二块结构板上的附属物已经满足了申请人的履职请求,故申请人无复议申请权;2、被申请人并未允许小户型使用第一块结构板;3、行政部门履职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考虑公众安全、设置结构板需要等原因,如第三人使用结构板时未严格按照荷载标准等使用,出于公众安全考虑,被申请人愿意履职。
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不动产权证书;(二)违规装修照片;(三)设置加强板的说明;(四)责令整改通知书;(五)限期拆除告知书;(六)听证告知书;(七)听证笔录;(八)听证结果告知书;(九)限期拆除决定书;(十)拆除照片;(十一)销售宣传图;(十二)工程联系单;(十三)顺祥郡*号楼规划设计、验收等图纸。
第三人称:一、第三人所有装修行为合法合规。二、申请人一直发布不实信息,对第三人进行骚扰,请求复议机关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人及代表于听证会上陈述:申请人存在违规占用花池、飘窗、设备平台的违法建设行为,请求责令申请人归还因违规占用飘窗侵占的公共面积,并将花池、设备平台恢复原状。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一)房产证;(二)买卖合同;(三)房屋分层平面图;(四)限期拆除告知书(对申请人户型);(五)物业聊天记录;(六)现场图片;(七)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申请人户型)。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顺祥郡*号楼为祁阳**公司建设,该栋楼共32层,每层有01、02、03、05号房4套,其中01户型与02户型相邻,03户型与05户型相邻,01、05户型的结构设计相似,02、03户型的结构设计相似。在房屋建筑规划设计中,02户型外部设计了结构板一 ,结构板一的荷载与套内空间完全相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过程中,根据湖南永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的审查要求,为了整栋楼的结构安全,在结构板一的基础上增加了结构板二。房屋建设时,在两块结构板之间用栏杆隔开,厨房排烟孔、外水管等设施均建在结构板一的空间内,套内房屋无排烟孔等设施。02户型外部的结构板一,与隔壁01户型的花池未相邻,但02户型外部的结构板二,与隔壁01户型的花池相邻。此后,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其制作的销售宣传图中明示02户型可将其外部的结构板一通过装修作为厨房使用。03户型的结构板设计和建设及销售宣传与02户型基本一致。
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户型为**即01户型,第三人购买户型为**即02户型,二户为邻居。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销售公司亦表示该户型外部的结构板一赠送给02户型使用,但因购房合同为制式合同,该赠送内容未在购房合同中特别注明。第三人收房后,就装修事项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物业公司告知其护栏以内的结构板一可以使用。之后,第三人在装修过程中,将两块结构板之间的栏杆进行了拆除改用推拉门进行隔离,将结构板一装修作为厨房使用,将结构板二的外部利用隐形防盗网进行了封闭。
另查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01、05户型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亦改变了花池使用用途,将花池封闭为套内空间使用,封闭后的套内空间与结构板二紧相邻。
2023年3月起,顺祥郡*号楼陆续有业主反映该栋楼有其他业主违规装修,两被申请人获知该情况后,组织人员进行了联合执法,经调查,发现该栋楼的02、03户型已装修违规占用两块结构板,及改变花池使用用途的达47户。2023年10月27日起,两被申请人向包括第三人在内的该栋楼违规装修的业主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于12月16日起向相关业主陆续下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02、03户型业主在装修中存在违规占用结构板二处,改变花池使用功能一处的事实,拟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8日前自行拆除违规占用的结构板和已改建的花池。之后于2023年12月28日向包括第三人在内的相关业主下达了《听证告知书》,2024年1月8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会后两被申请人以《听证结果告知书》的形式将听证结果在小区内进行了张贴公示,《听证结果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1、对于第一块结构板,必须在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并应严格遵循建筑使用安全;2、对于第二块结构板,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不得在该结构板上增加负责和装修,已经使用的,必须按要求恢复原状。3、对于将花池封闭为套内面积的,应严格遵循建筑使用安全和确保防火间距,只能用玻璃窗封闭,且下方50公分需安装防火玻璃。申请人、第三人均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字(但申请人持有《听证笔录》复印件,并在复议审理期间作为证据进行了提交)。2024年3月7日,两被申请人根据听证情况,作出了6号决定书,责令第三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第二块结构板(即结构板二)上的建(构)筑物,并送达给了第三人。
本机关在复议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6月19日组织包括申请人在内01、05户型业主、被申请人、包括第三人在内的02、03户型业主、开发商合并进行了现场听证。
2024年6月30日,本机关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相关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占用两块结构板及改变花池使用功能的行为是否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影响进行检测鉴定,7月22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其技术咨询意见为:1、结构板二改为室内空间使用,恒荷载、活荷载增大较多,其承载力不满足使用功能改变后的荷载条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禁止将该区域结构板改为室内空间使用;2、结构板一作为厨房使用,恒荷载、活荷载没有改变,其相关构件的承载力满足使用功能改变后的荷载条件要求;3、花池区域改为室内空间使用,恒荷载没有改变、活荷载减少,其相关构件的承载力满足使用功能改变后的荷载条件要求。复议工作人员将该检测报告内容于2024年8月2日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不动产权证书;(二)违规装修照片;(三)设置加强板的说明;(四)责令整改通知书;(五)限期拆除告知书;(六)听证告知书;(七)听证笔录(被申请人组织);(八)听证结果告知书;(九)限期拆除决定书;(十)拆除照片;(十一)销售宣传图;(十二)工程联系单;(十三)顺祥郡*号楼规划设计、验收等图纸;(十四)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十五)听证笔录(本机关组织)。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6号决定书未责令对结构板一上的建(构)筑物进行限期拆除的处理是否恰当。现评析如下:
一、申请人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案中,案涉结构板系开发商为满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而建设,属于顺祥郡*号楼内的共有部分,申请人作为顺祥郡*号楼这一建筑物内部住宅的业主,对结构板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申请人为本案的适格申请人。
二、6号决定书未责令对结构板一上的建(构)筑进行限期拆除的处理并无不当。
本案中,开发商在对房屋进行销售时制作的宣传图上,明示结构板一可通过装修作为厨房使用进行宣传,第三人在购买房屋时及被申请人组织的听证会上、本机关组织的听证会上,开发商均表示结构板一赠送给02户型使用,以及从开发商建设的房屋现状来看,作为厨房需具备的排烟孔、外水管均设置在结构板一的空间内,从以上事实可知,虽然该赠送内容未在合同中体现,但实际赠送行为已经完成。
第三人将结构板一作为厨房使用,虽无建筑规划设计依据,但其作为普通群众,对套内面积、可装修区域的认知,均是基于开发商、销售商、物业公司的宣传而了解,且其在装修之前已经过物业公司同意,对结构板一的使用并不存在恶意占用的故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三人对结构板一的使用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拆除的不利法律后果。另,从现场情况来看,第三人对结构板一的使用并不影响申请人房屋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同时,在该栋楼绝大多数的02、03户型业主已将结构板一装修作为厨房使用的客观现实,且根据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证明包括第三人在内的02、03户型业主对结构板一的使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从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决定书未责令对结构板一上的建(构)筑进行限期拆除的处理并无不当。
对开发商违规赠送结构板一的行为,将交由职能部门另行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房屋价值、隐私、相邻权等权利受到侵犯”的主张,上述权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相邻权侵权纠纷,不应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处理,如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相关权利受到侵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对第三人提出的追究申请人扰乱社会秩序、骚扰等相关责任的主张,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如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可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两被申请人联合作出的【2024】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