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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57号
  • 2025-02-19 16:30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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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唐国平,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47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2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5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被申请人于530日签收,至提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做任何形式的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二)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三)邮件轨迹。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202467日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通过快递形式送达申请人所填写的通信地址。接本机关《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又于87日通过申请人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地址对其进行邮箱送达。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邮件送达凭证;(二)《公开附件;(三)电子邮箱送达截图。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5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公开**项目**楼的相关信息:1、竣工验收报告;2、竣工图(平、立、剖,可提供电子版蓝图)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报告;4、房屋预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预售阶段)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6、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台账明细;7、商品房预售方案;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9、预售款项使用申请及拨付决定书、通知书;10、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申请人所留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层。53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材料,67日,被申请人向上述地址邮寄答复材料,内容为1、监理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4、消防设计形式审查意见书;5、二号楼二层平面图;6、二号楼三层平面图;7、二号楼A座剖立面图一、二;8、二号楼B座剖立面图一、二。因申请人与唐某某等人申请时间、所留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一致,且申请内容均为**项目**楼的相关信息,几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又以同一信封进行提交,故被申请人仅以唐某某为收件人邮寄上述内容一份,且被申请人未制作《信息公开答复书》。

202472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方知晓申请人未收到其邮寄送达的相关材料,后又于87日通过电子邮箱将上述材料再次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二)邮寄信封封面(复印件);(三)邮件轨迹;(四)邮件送达凭证;(五)公开附件;(六)电子邮箱送达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其答复职责。现评析如下:

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未履行其答复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与唐某某等人在同一天就**项目**楼的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且几人所留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一致,又以同一信封对申请材料进行提交,被申请人以唐某某为收件人对几人的申请进行合并公开处理,形式上并无不当之处,但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是案涉**项目**楼的10项信息,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仅按照申请人所留通信地址邮寄了一些材料,未制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信息公开申请表》所列信息一一进行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821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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