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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62号
  • 2025-02-19 16:47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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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某英,女,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1号,以下简称3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725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3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及家人公开案涉4200多亩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协议相应的界址红线范围图、拨付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支付凭证等信息。二、被申请人称被征收单位或生产队向被申请人申请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报告或者文件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三、被申请人称案涉信息需要加工和涉及隐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被责令限期公开案涉政府信息,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1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428号,以下简称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3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进行答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查实,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中的“原种场所有拆迁安置协议”,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邓某月已分别于2024320日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202448日,针对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56)上述两份答复已在祁政复决字〔202419号、20号信息公开案件中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对于第1项政府信息中的“原种场签订的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协议相应的界址红线范围图”,被申请人已在2023121日对申请人女儿邓某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向邓某艳公开涉及原种场五队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征地红线范围图;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申请人的女儿邓某艳已于20244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和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综上,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重复申请的部分,且部分信息行政机关已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该信息属于祁阳市原种场制作的信息,我单位建议申请人向被征收土地单位或者生产队咨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1号)。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417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一、贵局征收征用祁阳市(县)原种场土地签订的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及协议相应的界址红线范围图。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或者生产队向贵局申请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报告或者文件。三、贵局向被征收土地单位或者生产队拨付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支付凭证。”2024510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我局未检索到,不能提供给您。因祁阳县原种场区域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是由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实施,征收资料未移交到我局,所以未能检索到,建议您到祁阳市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协调小组查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613日,本机关作出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2024716日,被申请人作出3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您申请的‘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或者生产队向贵局申请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全部报告或者文件。’政府信息未检索到,不能提供,建议向被征收土地单位或者生产队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您申请的‘一、贵局征收征用祁阳市(县)原种场土地签订的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协议相应的界址红线范围图’政府信息已在2023121日对您女儿邓某艳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您申请的‘三、贵局向被征收土地单位或者生产队拨付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支付凭证’政府信息,与您女儿邓某艳在2024415日申请公开‘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和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的政府信息重复,不再重复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之规定,您申请的‘一、贵局征收征用祁阳市(县)原种场土地签订的所有拆迁安置协议’政府信息需要加工和涉及隐私,不能提供给您。”。

另查明,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中的“原种场所有拆迁安置协议”,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邓某月已分别于2024320日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202448日,针对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56号),上述两份答复已在祁政复决字〔202419号、20号信息公开案件中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对于第1项政府信息中的“原种场签订的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协议相应的界址红线范围图”,被申请人已在2023121日对申请人女儿邓某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向邓某艳公开涉及原种场五队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征地红线范围图;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申请人的女儿邓某艳已于20244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祁阳市原种场5374.661亩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和征收祁阳市原种场117.4212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拨付、发放、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4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9号),上述答复已在祁政复决字〔202425号信息公开案件中被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综上,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重复申请的部分,且部分信息行政机关已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11号);(三)祁政复决字〔202428号《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31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共申请公开3项政府信息,其中第1项与第3项信息均存在重复申请的部分,除重复申请部分外,被申请人仍需向申请人公开第1项申请中原种场区域内除原种场五队外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协议相应的界址红线范围图,被申请人答复称祁阳市(县)原种场土地签订的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协议相应的界址红线范围图已向申请人女儿邓某艳提供没有事实依据。对于第2项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该信息的,答复申请人无法提供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1项申请补充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8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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