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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63号
  • 2025-02-19 16:48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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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祁阳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文军,主任;住所地:祁阳市浯溪中路175号。

第三人:周某某。

邓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祁阳**周边棚户区被征收人王某某等人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补充回复》以下简称《补充回复》不服,于20247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1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追加周某某、邓某某为第三人,为妥善化解矛盾,本机关于911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补充回复》中遗漏的征收项目进行评估和补偿。

申请人称:1、尚有三百平方米左右的“空地和院落”未予以补偿;2、排污管道、护坡不是公共设施,应予以补偿;3、隔热钢管铁皮棚未予补偿;4、房屋二层实际作商铺使用,应按商铺补偿;5、被申请人未送达房屋分户评估报告。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补充回复》中遗漏的征收项目进行评估和补偿。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报告》;(二)《关于祁阳**周边棚户区被征收人王某某等人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回复》;(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最高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027];(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六)《关于祁阳**周边棚户区被征收人王某某等人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补充回复》(案涉《补充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现有评估并无不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现有评估已包含了土地价值;二、化粪池、排污管道、房前护坡均为房屋建设前公共设施,不予补偿;三、房屋第二层不属于商铺,不能按商铺标准给予补偿;四、《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已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五、案涉房屋实际归“原祁阳县基督教教会”全体信徒所有,申请人、第三人只占一部分,申请人在签订征补协议、领取补偿款时均未对评估结果、征补金额提出异议,领取后反而提出异议,且其他征收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申请人无法代表全体房屋产权人。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祁国土资用(201793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二)祁规建函[2017]261号《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三)祁发改基字[2020]14号祁阳县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祁发改基字[2019]103号祁阳县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房屋征收决定书;(六)房屋征收公告;(七)祁政发[2017]38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印发<祁阳**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八)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材料(含房屋转让合同);(九)被征收房屋测绘面积;(十)被征收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十一)限期签约告知书;(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承诺书、腾房验收单;(十三)领条及支付明细;(十四)(2022)湘1102行初275号、(2023)湘11行终150号行政判决书。

第三人未提交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办理期间,本机关按规定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未提交新意见。

经本机关复议查明:因祁阳**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原祁阳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20201013日,项目指挥部向申请人、第三人等送达《告知书》,1022日,被征收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下称《征补协议》),1216日,案涉房屋已腾房完毕。20225月,被申请人将征收补偿款汇入被申请人提供账户,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因申请人对《征补协议》不服,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下称零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补协议》无效,零陵区法院于2022121日受理该案,并于2023424日作出(2022)湘1102行初27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永州市中院受案后,于202387日作出(2022)湘11行终15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后,因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的征补还没到位,于202311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报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祁阳**周边棚户区被征收人王某某等人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经本机关调解后,被申请人于2024511日作出《关于祁阳**周边棚户区被征收人王某某等人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补充回复》,载明:1、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已包含了土地价值,对未确权或非法占有的不予补偿;2、化粪池、排污管道、片石护坡均属房屋建设前配套公共设施,不予补偿;3、隔热钢钢管铁皮棚系决定房屋征收后新建设的,不予补偿;4、第二层不属商铺,不能按商铺评估;5、石棉瓦顶棚已进行评估。申请人对该补充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024109日,本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空地未办理登记;化粪池、排污管道是与被征收房屋紧密相连,由申请人、第三人等人自行修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片石护坡在购买房屋时就已经建设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祁国土资用(201793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二)祁规建函[2017]261号《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三)祁发改基字[2020]14号祁阳县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祁发改基字[2019]103号祁阳县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房屋征收决定书;(六)房屋征收公告;(七)祁政发[2017]38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印发<祁阳**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八)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材料(含房屋转让合同);(九)被征收房屋测绘面积;(十)被征收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十一)限期签约告知书;(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承诺书、腾房验收单;(十三)领条及支付明细;(十四)《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报告》;(十五)《关于祁阳**周边棚户区被征收人王某某等人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回复》;(十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十七)(2022)湘1102行初275号、(2022)湘11行终150号行政判决书;(十八)询问笔录(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充回复》是否存在不当。现评析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充回复》并无不当。1、对于案涉院落空地是否应予补偿。本案中,申请人在购买的案涉房屋时,《房屋转让合同》并未注明包含空地,申请人亦未取得案涉空地的权利证书,故被申请人对案涉空地不予补偿并无不当;2、对于化粪池、排污管道、片石护坡是否应予补偿。本案中,化粪池、排污管道系与被征收房屋一体建设的必备的配套基础设施,包含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案涉房屋后另行建设了化粪池、排污管道。关于片石护坡,本机关查明片石护坡既不是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也非申请人自行建设,故被申请人对上述设施不予补偿并无不当;3、对已进行评估的第二层建筑、铁皮棚、石棉瓦顶棚等部分,均已纳入双方所签订的《征补协议》进行补偿,评估报告内容均在《征补协议》中确认,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补偿款已支付到位,申请人也已腾房,协议已实际履行,且该协议亦经过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其合法有效,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作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充回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祁阳**周边棚户区被征收人王某某等人请求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补充回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101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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