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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59号
  • 2025-02-19 16:39
  • 来源: 祁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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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某艳,女,住湖南省祁阳市。

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志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8号,以下简称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4725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3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主动由被申请人进行公开,但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作出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拒绝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未依法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应被责令限期公开案涉政府信息。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8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祁政复决字〔202421号,以下简称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收到祁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进行答复,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将关于《关于研究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的会议纪要》(祁府阅〔20182),《关于解决原种场5队土地及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三队户口摸底公示表、并户人员名单公示表未分户人员名单公示表、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名单公示表,原种场五队职工2002年元月7日以前户主名单统计公示(第二榜)、未分户人员名单(第二榜)和原种场五队2002年元月7日以后户主已逝人员名单(第二榜)等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8号);(二)关于研究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的会议纪要;(三)关于解决原种场5队土地及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四)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三队户口摸底公示表;(五)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并户人员名单公示;(六)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未分户人员名单公示;(七)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名单公示;(八)原种场五队职工2002年元月7日以前户主名单统计公示(第二榜);(九)原种场五队职工2002年元月7日以前未分户人员名单(第二榜);(十)原种场五队2002年元月7日以后户主已逝人员名单(第二榜)

本机关复议查明:2024321日,祁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交办至被申请人祁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贵府签订征地《补充协议》约定在万寿路、复兴路预留原种场土地76440平方米给原种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但贵府于2018年货币回购该用于解决原种场职工住房问题的76440平方米土地,并将该土地货币回购款分配给原种场职工且公示,请贵府公开货币回购款货币补偿分配给原种场职工的全部张榜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方案;补偿分配认定依据;200217日第一次征地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时,该职工是否是原种场职工户主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等信息)。”202448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7号,以下简称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材料,2024524日,本机关作出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答复。

2024716日,被申请人作出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1.关于研究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的会议纪要;2.关于解决原种场5队土地及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3.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三队户口摸底公示表;4.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并户人员名单公示;5.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未分户人员名单公示;6.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名单公示;7.原种场五队职工2002年元月7日以前户主名单统计公示(第二榜)8.原种场五队职工2002年元月7日以前未分户人员名单(第二榜)9.原种场五队2002年元月7日以后户主已逝人员名单(第二榜)”等九份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8号);(二)关于研究原种场片区开发建设的会议纪要;(三)关于解决原种场5队土地及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四)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三队户口摸底公示表;(五)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并户人员名单公示;(六)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未分户人员名单公示;(七)祁阳县原种场三队2002年元月7日前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名单公示;(八)原种场五队职工2002年元月7日以前户主名单统计公示(第二榜);(九)原种场五队职工2002年元月7日以前未分户人员名单(第二榜);(十)原种场五队2002年元月7日以后户主已逝人员名单(第二榜);(十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7号);(十三)祁政复决字〔202421号《祁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我市关于“650宗预留地”的文件依据及200217日时祁阳市原种场各类人员名单公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之规定,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及分配方案的制定系由集体意思自治产生,政府及征收职能部门并无制作和保存原种场土地货币回购款货币补偿分配方案等信息的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非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违法。本机关于2024524日作出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直至2024716日才作出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了办理期限,程序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祁自然依复〔202428号)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阳市人民政府

2024830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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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祁阳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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